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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滁人社发〔2018〕346号
2018-12-14
索引号:560683225/202411-00008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18-12-12发布日期:2018-12-14
发布文号:滁人社发〔2018〕346号有效性:有效
标 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电话:0550-302389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滁人社发 〔 20 18 〕 346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 〔 2017 〕 25 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我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 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办法》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费用按照《条例》、《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未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六、本通知实施前,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发生的事故伤害,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按照原规定执行,相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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